关于公开选聘抚州市法治督察员的公告

为有效提高法治督察工作效能,充分发挥法治督察“利剑”作用,进一步深化法治抚州建设,中共抚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决定在全市选聘一批法治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专业类督察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市内立法、执法、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市内执业律师。

社会类督察员面向市内社会各界人士选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选聘人数

首批法治督察员选聘人数共计30名。

三、选聘形式

法治督察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自然解聘。对于表现突出、经验丰富的法治督察员,可以连续聘任。

四、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热心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诚实守信、作风严谨,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四)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法治督察,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专业类督察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有较强的法治专业能力,熟悉法律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法治实践工作经历,律师应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五、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安排参加全面依法治市督察、考核评价、实地调研、专项评估、整改销号等活动;

(二)受邀列席法治建设相关会议;

(三)了解、收集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反映全市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四)完成市委依法治市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聘任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用单位推荐、个人自荐方式进行,以单位推荐为主。

1.单位推荐。各受邀单位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的推荐通知进行推荐。

2.个人自荐。自荐人员按照本选聘公告要求,填写《抚州市法治督察员登记表》(见附件),并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材料,于7月10日前送至抚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自荐人被正式确定为法治督察员后,所在单位应当在时间等方面为其履行法治督察员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确定人选

经资格审查、综合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选聘人员名单。

(三)社会公示

市委依法治市办将拟选聘人员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四)公布名单

拟选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委依法治市办按程序作出选聘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事项

(一)法治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与法治督察身份不符活动的,按程序解除其督察员身份。

(二)未选聘上的报名人员所提交资料于选聘结束后统一删除或销毁。

(三)具体事项请咨询抚州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

联系人:刘文利、何巧珍

联系电话:13879453343、18460353770

联系地址:抚州市行政中心6号楼2楼232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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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法治督察员登记表


中共抚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

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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